省委农办:
1、总结推广工商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工商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
2、省级示范企业中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政策,贡献突出的企业,优先推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对有省级示范企业带动和支持的专合组织,优先评定为省级示范专合组织并给予支持。
3、支持省级示范企业参与新农村开发建设。省级示范企业在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建立优势农产品基地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可以优先予以支持;在农村发展乡村旅游和乡村酒店的,在乡村旅游示范村和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上予以优先支持。
4、积极协调省级农口部门,对工商企业参与新农村骨干增收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等,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给予项目、资金和技术等配套支持。
省发改委:
进一步加大对工商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积极配合企业做好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省经委:
1、支持省级示范企业的重大项目建设。积极鼓励省级示范企业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支持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进入大企业集团和骨干配套企业名单,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按照《四川省工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程序,支持省级示范企业申报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支持。
2、重点支持省级示范企业开展灾后重建。对属于全省39个重灾县(市、区)的省级示范企业,在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重大项目上予以支持。
省科技厅:
1、在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统筹城乡发展科技行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中,对参与新农村建设,依靠科技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打造战略重点产品,壮大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实施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2、支持企业依靠科技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推动生态型新农村建设。对重点开展农村适宜卫生技术、农村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农村清洁能源技术、农村小城镇建设规划等技术研究和推广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科技富民强县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3、支持企业依靠科技培育和建设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对重点开展农产品电子交易、网上结算等现代物流平台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
全力保障工商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纳入建设新农村省级示范企业范围的项目用地。各市(州)难以保障其用地指标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调剂解决。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出让价款有困难的,鼓励和支持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建设新农村省级示范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每年初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报所在市(州)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年度计划予以优先保障。
省商务厅:
1、支持企业参与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发挥自身技术、信息、资金和人才优势,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和重要商品储备库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商务厅组织实施的“双百市场工程”和“双示范工程”建设中,对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冷链系统、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结算管理中心、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城乡生鲜农产品连锁经营和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项目建设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实施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2、支持企业发展农村流通网络。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利用自身销售网络渠道,发展农产品和消费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开展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业务。在我厅组织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对参与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和繁荣农村市场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作为承办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3、支持“三绿市场”项目建设。对“三绿市场”在提高农产品集中采摘、均衡上市、配套增值加工设施建设,以及增强分级加工和包装等增值业务能力方面给予支持。
4、支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资金补贴。
5、支持茧丝绸示范企业项目建设。对茧丝绸示范企业实施“东桑西移”工程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茧丝绸示范企业的技术进步、科技创新、综合利用开发和地震极重灾区蚕桑基地恢复重建给予资金支持。
省地税局:
1、对凡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对农村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以上批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对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以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新农村建设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在新农村建设中,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
1、在同等条件下,支持参与新农村建设的中小型省级示范企业享受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技术创新,支持并推荐科技型中小示型省级范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2、鼓励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省级示范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示范企业评选四川省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申报国家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支持开展精深加工,自建优质原料基地,有效吸纳农村劳动力的省级示范企业享受四川省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支持。
3、积极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对参与新农村建设的中小型省级示范企业的融资需求,优先向担保机构推荐,指导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降低担保费率,少收或不收担保保证金,降低反担保门槛和担保延伸服务支持。
4、利用现有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服务和指导,对中小型省级示范企业给予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教育培训、科技创新、创业辅导、政策法律、融资担保和信息化建设服务。 |